2021年4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 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该条明确指出,对于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定义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否则将被判定不合格,不得进口。 相关食品进口企业需特别关注该项新规,在洽谈进口采购前,请与外商沟通,确保将中文标签印制在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避免货物到港后因标签不合规导致无法进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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